近年来,广东始兴烟草种植规模不断扩大,但部分农户与民众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非法收购烟叶,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加工卖出,殊不知已经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下面让检察官带您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2020年以来,姚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及无相关烟草证明的情况下,在南雄市古市镇收购劣质烟叶,计划从中挑选品质较好的烟叶卖出以牟利。2020年11月,姚某某租下位于始兴县马市镇柴塘村李某某的房屋用于存放其收购的烟叶。2021年03月21日,始兴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李某某家中查获姚某某存放的涉案烟叶净重3168公斤。经鉴别检验,涉案烟叶有使用价值,为初烤烟、陈烟。经价格认定,涉案烟叶在2021年3月21日的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为人民币166446.72元。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姚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烟草是国家严格控制的专卖商品,其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有专门机构负责,烟草烟叶必须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统一收购,未取得经营资格非法经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人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险,否则将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相关法律条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第一条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等特许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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