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烟的监管:
“未保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尽管这个表述很简短,但这是修订后的“未保法”第一次提到烟时就明确将电子烟包含在内,对未成年人远离电子烟伤害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这是电子烟问题第一次被写入全国性的法律文本。同时,基于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在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条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也包含了对电子烟的管制,这也是第一次以全国性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未保法”不仅从烟草种类做出定义,接下来,还从烟草营销行为,再到禁止吸烟场所,“未保法”都对未成年人进行了全方位的保护。
二、销售及禁烟场所:
“未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未保法”这样规定,不仅有助于限制学校周边设置售烟网点,也意味着要在学校和幼儿园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全面禁烟。可以说,“未保法”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相当大的了,“未保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立法,体现的是国家意志。那么,违反“未保法”,将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三、法律责任:
“未保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保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