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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万元全没了!”女子将445条香烟存放车里被收缴,合法吗?_麦雪茄

江苏苏州,男子陈某和妻子是经营烟酒的小老板,夫妻二人一起开着一个烟酒小超市。

事发时,他们一次性购进了950条、价值40多万元的香烟,陈某妻子担心店里晚上不安全,害怕被盗,便将价值21万元的445条香烟,存放到了自家汽车里。

不久后,陈某驾车外出,碰上交警例行检查,发现了其车后备箱里的445条香烟。

陈某一看,傻眼了,作为常年经营烟酒的小老板,对此事的严重性,他是清楚的,陈某立即向交警解释,称自己是经营烟酒的,这是自己通过正规渠道进的货,还调出手机里的经营许可证照片来证明。

但是,现场交警却认为,香烟经营,实行的是国家专卖制度,是否合法,需要由烟草专卖局认定,遂通知了烟草专卖局前来处理。

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以陈某无证运输香烟,行为违法,暂扣了其香烟。

接到烟草专卖局的处罚决定书后,陈某非常后悔,也十分痛心,不甘心21万元就此损失掉。

于是,陈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撤销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返还其香烟。

陈某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1、被烟草专卖局没收的445条香烟,是他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进的货,打算用于零售,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运输”。所谓“运输”,是将货物从甲地运往乙地,本案没有收货人,自己只是将香烟存放车上,带着香烟“旅行”,不构成“非法运输香烟”;

3、自己主观上,没有“非法运输香烟”的故意,不具有过错。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自己不应当受到处罚。

4、本案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应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过程中,烟草专卖局一方提出了答辩,主要内容是:

在我国,对烟草实行的是国家专卖许可制度,对于烟草,无论是买卖,还是运输,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跨地域运输烟草,需要取得准运许可证。

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陈某无证运输香烟445条,价值达到21万元,被当场查获,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烟草专卖局对其处以没收非法运输的香烟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对车里的香烟不知情,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不是非法运输,因此,陈某辩称其“不具有主观过错”,不能成立。

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陈某仍然不服,提起了上诉,最后,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依然是维持原判。

【律师看法】

一、在我国,烟草实行的是国家专卖许可制度,其销售和运输,都需要取得许可。

我国《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对于香烟的运输,无论是托运,还是自运,都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

没有准运证的,不得运输。

同时,对于邮寄、异地携带香烟的,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量。

本案中,男子陈某,没有取得香烟准运证,明显是违法的。

二、本案男子陈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不是“运输”,其没有取得烟草运输许可证,构成非法运输香烟的违法行为。

本案男子陈某,驾驶汽车上路,遇上交警例行检查,被当场查获车里藏有香烟,随后依法移送烟草专卖局进行调查处理,其“运输”行为,确凿无疑。

事发后,陈某自知事实无可辩驳,却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辩称其不知情,主观上没有过错。

但是,该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前提是“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一方面,陈某辩称其不知情,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符合常理,无法成立。

另外一个方面,其“非法运输香烟”的行为,被当场查获,在随后烟草专卖局的调查处理时,包括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他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

因而,本案不能适用该规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综合分析,本案陈某违反了我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非法运输香烟445条,价值达21万元,构成无证运输香烟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三、本案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不违法。

首先,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草专卖局是国家烟草生产、销售和运输的行政管理部门,其对本案陈某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

其次,本案中,烟草专卖局认定陈某构成“无证运输香烟”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没收香烟445条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陈某运输的香烟,数量为445条,价值为21万元,烟草专卖局对其作出没收香烟的行政处罚,正是根据以上规定,依法作出的,合法有效。

最后,对于本案陈某夫妻来说,经营烟酒小超市,生活不易,却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一下子损失了21万元,心里确实难以接受。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违法了,就应该接受处罚,这对他们夫妻来说,教训深刻,既然从事了烟酒经营特殊行业,就应该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的学习,避免触雷。

本案陈某夫妻被处罚,并不冤,是违法后,必须承受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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