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公正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实现一种实质上的平等。要求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法律适用上平等,双方应平等地遵守法律,而且还要求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权利义务方面实现总体上的对等,即行政机关负有更多的程序义务,而行政相对人负有更多的实体义务、行政机关有行政决定权而行政相对人则拥有程序以及监督和救济的权利。
具体而言,为实现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公正,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应考虑各种相关因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正严格实施布局管理规定发放行政许可。
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设定上的公正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正原则适用于许可立法和设定上。《行政许可法》一是将许可权力与责任相对应;二是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设置了诸多义务,如规定相关事项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并应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三是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犯,规定了许多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的条款,如关于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并公开公示体现了证件设定上的公正。
二、实施上要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许可过程中,必须符合“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这一基本要求。当许可事项可能涉及许可机关其工作人员或其亲朋好友的利益时,由于人人都有利己偏好,如在私利的驱使下,行政许可权的公正性难以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亦将难以得到保障。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在实施工作中,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准确地掌握情况并及时地作出正确决定,同时也便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许可机关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决定之前,应当说明所依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理由,这既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便于行政相对人理解和服从,更是给予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机会。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程序要求,以合法的方式、采取法定步骤、在法定期限内开展行政许可活动,得到行政相对人的公正信赖。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公正原则在实体上的内容主要表现为许可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公正。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准予许可;在作出许可的决定时,符合法律的目的和要求,同时应基于正当的动机,不应当考虑与许可事项法律要求的不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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