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通过物流寄递、客运汽车等托运卷烟的案件。为寻找货主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寻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为逃避检查往往不到烟草专卖局接收调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对烟草专卖品货值进行认定?
【分析】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23年4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对于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我们应该如何核定?公告期间鉴于现场收集固定的证据无法认定涉案烟草专卖品的购进或者销售价格,在发布公告期间不宜以建议零售价认定货值,应当根据公告结果核定涉案烟草专卖品的价格。公告期满找到当事人,且能够查清涉案卷烟的实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以实际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公告期满无法找到当事人的,视为无法查清实际价格,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算货值金额。
因此,对于无主案件的烟草专卖品货值核定,应当在找到当事人或者公告期届满后再核定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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